案情:魏某通过竞价取得一地块使用权。后魏某与晟嘉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晟嘉公司,晟嘉公司支付了部分受让款。后晟嘉公司以福晟公司名义对该地块进行开发。但该宗土地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福晟公司的注册资金到位后即被全部抽走,流向不明,该公司亦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能力和条件,该地块实际一直由晟嘉公司进行开发。
审判:法院认为,该宗土地至本案起诉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行为也未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应属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交易标的和相关价款。福晟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全部抽走,形成空壳公司,土地开发过程中各项协议均由晟嘉公司对外签订。杨某实际控制着两公司,两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对土地使用权受让所致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遂判决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该地块使用权归魏某所有,晟嘉公司、福晟公司向魏某返还该地块使用权,魏某向晟嘉公司返还收取的转让款,如该地块使用权不能返还,晟嘉公司、福晟公司赔偿魏某损失100万元及利息。
点评: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才允许转让,否则应视为非法转让、私下买卖土地,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对于在起诉前转让方仍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一律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在人员、业务、财产上混同的现象,甚至将一家公司变成空壳公司以规避债务。公司人格混同如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