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窑厂系某居委会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陈某承包经营该窑厂期间向王某借款20000元。后陈某对经营期间的债务进行清理,列清单后签名并加盖窑厂印章,清单载明欠王某款20000元,居委会在复印件上亦加盖印章。后居委会成立清算组,对窑厂清算后将其注销,清算结果为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王某认为居委会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要求居委会偿还借款及利息。
审判:法院认为,居委会作为窑厂的开办单位,在注销窑厂前对企业负有依法清算的义务。在未向窑厂债权人发出清算通知及对原有债务进行清偿的情况下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王某造成的损失,应对王某的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企业法人解散,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主体在企业法人出现法定事由需要清算时,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